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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鞠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662号原告鞠某,女,27岁。委托代理人吴丽丽,滨海县通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范某,男,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某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鞠某撤回对被告范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鞠某负担。审判员  王友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明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