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谢兴全诉谢兴堂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兴全,谢兴堂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846号原始文书原告谢兴全,男,汉族,56岁,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告谢兴堂,男,汉族,80岁,现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兴全诉被告谢兴堂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兴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兴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郝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