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蔡德永与吴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德永,吴定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583号原告:蔡德永,男,汉族,1971年7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李明,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定元,男,汉族,1975年10月4日出生,现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蔡德永诉被告吴定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红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德永委托代理人李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定元经传票��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德永诉称:被告以工程需要,于2013年2月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于2013年4月5日归还,被告出具借条。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借故推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6000元(自2013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2015年4月5日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吴定元未作答辩。蔡德永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蔡德永、吴定元身份证。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吴定元未到庭质证,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蔡德永提交的证据审查认证如下:证据1、2形式要件及来源均合法,内容真实,并与本案的审理有直接的关联,系有效证据,具有证明���,且能够支持证明对象成立,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对象均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庭审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2月5日,吴定元以工程需要为由,向蔡德永借款50000元,吴定元向蔡德永出具借条,借条载明还款日期为2013年4月5日。还款期限届满,经蔡德永催要,吴定元一直未能归还借款。2015年3月26日,蔡德永具状本院,请求判令吴定元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6000元(自2013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2015年4月5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吴定元向蔡德永借款50000元,有吴定元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吴定元未能按期偿还蔡德永50000元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蔡德永主张吴定元偿还借款50000元及其利息���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定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蔡德永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2015年4月5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被告吴定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逾期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