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尹作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恒益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尹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公司申请执行人尹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2〕铁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尹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尹某某要求被执行人某某公司为曙光新城房屋产权相关手续。经查,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尚未给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出具该房屋备案介绍信、购房介绍信,故为该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尚未成就再予办理。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铁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国范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