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高建君与邵多鹏、张克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748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邵某某,男,汉族,1981年2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邵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元,退还原告高某某。审判员 郭璧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爱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