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甘民初字第2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高建君与邵多鹏、张克涛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748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1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邵某某,男,汉族,1981年2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3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邵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元,退还原告高某某。审判员  郭璧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爱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