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辛民初字第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0422号原告:田某。被告:杨某。原告田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士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为此双方于2014年10月份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认为两口子过日子不可能没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唯一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婚前有感情基础。原告田某与被告杨某均系再婚,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尚有和好的可能,双方要各自克服自己的缺点,正确处理生活矛盾,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和培养的夫妻感情,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士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