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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商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徐州市禹神水面游乐有限公司与张金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禹神水面游乐有限公司,张金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商初字第299号原告徐州市禹神水面游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立业,该公司主任。委托代理人侯胜侠,女,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被告张金凤,女,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汉忠,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禹神水面游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凤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故原告徐州市禹神水面游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禹神水面游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禹神水面游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金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徐州市禹神水面游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