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陇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37号申请人执行人:王某某,男,1981年9月22日生。被执行人:闫某某,女,1985年4月21日生。本院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651号闫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解书确定:孩子王某甲由王某某抚养,由闫某某给付王某某抚养费25000.00元,于2014年12月18日前履行完毕,待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因被执行人闫某某未按期履行,故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闫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期予以履行,在限定期限内被执行人闫某某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所有执行款,现申请人执行人王某某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651号民事调解书第二、三、四、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晁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