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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靖江市明鑫汽车配件厂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靖江市明鑫汽车配件厂,张家港市畅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催字第22号申请人靖江市明鑫汽车配件厂,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西来镇敦义横港边。法定代表人包凤民,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旭,靖江市明鑫汽车配件厂员工。申报人张家港市畅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景豪苑26幢M103。法定代表人朱丹韵,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卫东,男,汉族,张家港市畅炜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靖江市明鑫汽车配件厂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到期(2015年6月2日)后一个月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靖江市明鑫汽车配件厂承担。审 判 长  蒋 浩审 判 员  胡世容审 判 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朱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