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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宁双凤与顾军、顾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双凤,顾军,顾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587-1号申请执行人:宁双凤,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顾军,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顾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宁双凤与被执行人顾军、顾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宣民一初字第03244号民事调解书,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顾军与顾慜连带偿还申请人宁双凤借款14万元。该调解生效之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宁双凤于2015年0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顾慜名下有小型汽车一辆。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顾慜所有的车牌号为皖PA28**号北京现代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亚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