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口市中心医院与决伟、劳卫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7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口市中心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法定代表人:刘炯,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向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家伟,该医院科主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决伟(曾用名决伟光),男,汉族,1986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春梅,女,汉族,1962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大连乡五里屯村**号,系决伟之母。委托代理人:刘毅,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劳卫杰,女,汉族,1988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系决伟之妻。委托代理人:王春梅,女,汉族,1962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大连乡,系决伟之母。委托代理人:刘毅,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口市中心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决伟、劳卫杰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周民终字第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口市中心医院申请再审称:决伟、劳卫杰没有证据证明周口市中心医院对其子决浩天的死亡存在医疗过错。且造成本案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并不是因周口市中心医院保管的病历丢失,而是决伟、劳卫杰对鉴定不配合所致,原审判决推定周口市中心医院存在过错错误,依法请求再审。决伟、劳卫杰提交意见称:由于周口市中心医院私自启封并丢弃了双方共同封存的病历资料,其在一审时所提交的病历资料与决伟、劳卫杰在封存病历时所复印病历资料不一致,导致鉴定机构不受理鉴定委托,原审判决推定周口市中心医院存在过错正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2012年7月4日下午,决伟、劳卫杰之子决浩天患病到周口市中心医院就诊,被诊断为:1.手足口病?2.脑干脑炎?并入住该医院感染科治疗。同月6日零时20分,决浩天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决浩天的家属将与周口市中心医院共同认可的病历复印后,封存于周口市中心医院法制科。后该医院法制科未对双方封存的病历妥善保管。2013年7月22日,决伟、劳卫杰申请对周口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决浩天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周口市中心医院的过错程度进行鉴定,川汇区人民法院鉴定室多次进行委托鉴定,鉴定机构均以医院方提供的病历,决伟、劳卫杰不认可为由,对鉴定委托不予受理。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周口市中心医院未妥善保管双方共同认可的病历资料,其在本案委托鉴定时所提交的病历不是双方所封存的病历,且决伟、劳卫杰不予认可,从而导致鉴定机构不受理本案鉴定委托,致使本案无法通过鉴定认定各方责任,原审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推定周口市中心医院存在过错并无不当。综上,周口市中心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口市中心医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