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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志明与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并案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志明,住河南省漯河市委托代理人:王晓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并案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政,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珍珍,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志明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民一终字第208、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志明申请再审称:1993年郾城五车队解散后,所有职工的档案都转到了位于郑州的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一、二审判决认定劳动关系所在地为漯河错误。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的养老保险系统已于1995年10月由地方统筹移交至单位统筹,与王志明相同情况的劳动者退休后按照北京市在岗职工退休标准发放退休金。本案应当按照北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王志明的退休金。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提交意见称:王志明的劳动合同签订地是漯河,实际工作地在漯河,其从未在郑州或北京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王志明认为应按北京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退休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漯河市劳动行政部门已于2008年批准办理王志明的退休手续,并颁发了退休证,同时审核了王志明办理退休时的退休金标准为739元。王志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本院认为:(2008)郑民二终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已确认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逾期不办理退休手续、核发退休费,参照漯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继续为王志明发放工资。该判决生效后,河南中原集装箱运输公司虽为王志明办理了退休手续,但其给付王志明的退休金数额偏低。一、二审判决认为虽然王志明1993年2月已到退休年龄,且已离开工作岗位,但按1993年2月退休时的工资核算退休金显失公平。二审判决确认王志明的退休金标准按2008年漯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算。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漯河市郾城区,王志明的退休手续由漯河市郾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二审判决按漯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算王志明退休金适当。王志明关于应按北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退休金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志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志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保林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妍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