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次日降泽与被告刘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次日降泽,刘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78号原告次日降泽,男。委托代理人杨卫平,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俊,男。委托代理人柴春明,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次日降泽诉被告刘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次日降泽的委托代理人杨卫平,被告刘文俊的委托代理人柴春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次日降泽诉称,2012年4月左右,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50000元。经多次催收,被告无力偿还借款。2014年2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无钱支付,向原告出具了结算条子,约定2014年6月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刘文俊偿还借款350000元。被告刘文俊辩称,被告于2012年只向原告借款15万元,利息1角。2013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偿还了5万元。原告起诉的35万元中有20万元的资金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文俊急需资金,向原告次日降泽借款,截止2014年2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借款共计350000元,被告无力偿还,遂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次日降泽现金叁拾伍万元正,小计(¥350000元)再不计息,在2014年6月-8月份还清。刘文俊(签名并捺印)2014年2月12号四川南部县某乡某村某组15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借款,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刘文俊欠原告次日降泽借款350000元的事实,有2014年2月12日原、被告进行结算时,被告刘文俊亲笔书立的《借条》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借款本金是15万元,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已于2013年5月21日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是否应予以扣减的问题,因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是在2014年2月12日结算之前,故本院认为应不予扣减。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法律规定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不按约定偿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次日降泽借款人民币350000元。如果被告刘文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刘文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敬俊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