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异字第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冰璐、孙忠其等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璐,孙忠其,李珺,孔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异字第0023号异议人(案外人)李冰璐。法定代理人孔祥红,女,1976年7月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3197********,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华阳镇茅山新村***号。申请执行人孙忠其。被执行人李珺,现服刑于河北省满城太行监狱。被执行人孔祥红。申请执行人孙忠其与被执行人李珺、孔祥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案外人李冰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在本院审查执行异议期间,案外人李冰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准予其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李冰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