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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桑非行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桑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桑植县华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桑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桑植县华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桑非行审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廖操元,局长。委托代理人皮运宇,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土家族。系桑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甄如孝,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土家族。系桑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桑植县华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升海。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桑工商处字(2014)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桑植县华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接受处罚,且已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部分义务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桑植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谷 川审判员 王晓燕审判员 吴其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 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