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超与李红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李红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0号原告王超,男,198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李红风,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李红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