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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超与李红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李红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00号原告王超,男,1984年9月2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李红风,男,198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李红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