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环刑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汪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环刑初字第0003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无业。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1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汪某在徐州市新城区潘塘办事处孙店冯园村北面的小竹林里设置丝网,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猫头鹰3只,山斑鸠15只,草兔1只。除其中7只山斑鸠已被食用外,其余野生动物均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猎捕的猫头鹰学名为长耳鸮,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猎捕的山斑鸠、草兔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动物”)。被告人汪某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称只是想猎捕山斑鸠食用,不知道会抓到猫头鹰。上述事实,有证人马某、王某能、赵兴茂等人的证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照片及被捕动物照片、搜查及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汪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8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宝珠审 判 员 赵 丽人民陪审员 苟长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邹治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