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安民初字第3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代静与何云龙、杨治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静,何云龙,杨治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安民初字第3013号原告代静,女,汉族,生于1978年1月2日,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陈尊贵,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云龙,男,生于1955年5月14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杨治伟,女,生于1957年8月23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广安市广安区,系何云龙之妻。委托代理人王剑平,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静诉被告何云龙、杨治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静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云龙、杨治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代静负担,并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缴纳。审判员 邓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