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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24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重庆国弘物流有限公司与陈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国弘物流有限公司,陈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446-3号原告重庆国弘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张言,经理。被告陈梦,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东凤镇拱桥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3********。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国弘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重庆国弘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国弘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国弘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重庆国弘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喻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兴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