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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子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子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金初字第57号原告:马子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群章,男,回族。委托代理人:赵志伟,男,回族。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金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天,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春立,该公司理赔科科长。案由:人身保险合同。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子奎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子奎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子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子奎负担。审判长  毛澎波审判员  段梦野审判员  杨优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