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溪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溪民初字第49号原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白玉。被告:吴某,农民。原告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秋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建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