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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溪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溪民初字第49号原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白玉。被告:吴某,农民。原告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陈秋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建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