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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原告叶文争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文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94号原告叶文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启建,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国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腾广,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叶文争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启建,被告委托代理人赵腾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所有的豫J758**、豫JD3**挂车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2014年4月13日,原告司机王启松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濮阳县渠村乡黄河大堤北处时,不慎造成桥梁和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委托河南中州评估有限公司对桥梁损失进行评估,认定桥梁损失为482895元,评估费7200元。为处理本次事故,原告维修车辆支出6500元,施救费12000元。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时,被告不同意全部赔偿。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508595元。被告辩称,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申请对桥梁损失重新鉴定。诉讼费、施救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应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告所有的豫J758**、豫JD3**挂车挂靠在濮阳市德昌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经营,并以其名义在被告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主车豫J758**商业险险种主要有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25398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0元,车上人员(司机)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元,车上人员(乘客)责任险,保险金额每座50000元,盗抢险,保险金额228835.98元,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228835.98元,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间自2013年7月5日至2014年7月4日。豫JD3**挂车商业险险种主要有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10359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000元,盗抢险,保险金额91055.61元,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保险金额91055.61元,不计免赔险等,保险期间自2013年7月5日至2014年7月4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保险费。2014年4月17日,原告司机王启松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濮阳县渠村乡黄河大堤北处时,不慎造成桥梁和机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濮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启松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更换挂车轮胎花费6500元,并委托河南省中州评估有限公司对桥梁损失进行评估,认定桥梁损失为482895元。被告认为该评估系原告单方委托,申请对桥梁损失重新鉴定。本院依据被告的申请,委托双方共同协商选择的河南云飞评估有限公司对桥梁损失重新鉴定。河南云飞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桥梁损失为284550元。为处理本次事故,原告支出施救费12000元。后原告向被告申请理赔时,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双方协商未果,形成纠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险要求,经被告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了保险费用,被告应按约定的期限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投保车辆及第三者财产毁损,属于被告理赔范围。第三者财产桥梁损失经河南云飞评估有限公司重新评估,确定为284550元,在原告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车辆维修费6500元,属于机动车损失险赔偿范围,被告均应理赔。施救费12000元,系原告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被告应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叶文争保险金3030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数额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8886元,原告负担3040元,被告负担58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马 洁代理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