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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严大银与张华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大银,张华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鄢初字第00157号原告严大银,无业。被告张华,宜城市国税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大银诉被告张华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严大银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协高达成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大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严大银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勇人民陪审员  刘天平人民陪审员  刘圆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玉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