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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立民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世国与赵书泉、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世国,赵书泉,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立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刘世国。被申请人赵书泉。被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1369号华滕丽晶大厦。申请人刘世国与被申请人赵书泉、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或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书泉名下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付东兴审判员  崔明海审判员  聂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恩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