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某、昆明昊信矿业有限公司与昆明昊信矿业有限公司、张友童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23-1号原告王某。被告昆明昊信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童,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友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昆明昊信矿业有限公司、张友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昆明昊信矿业有限公司、张友童价值104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及其合法收入予以查封、冻结,并以魏光艳所有的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67账户中的40万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为使可能因原告王某的错误申请给被告昆明昊信矿业有限公司、张友童造成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昆明昊信矿业有限公司、张友童价值104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及其合法收入予以查封、冻结。二、对魏光艳所有的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1×××67账户中的4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黄书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李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