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肖金花与成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金花,成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肖金花。被执行人成帆。原告肖金花诉被告成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月10日作出的(2014)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肖金花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1、由被执行人成帆向申请执行人肖金花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给付诉讼费用225元。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其至今才履行2000元。经向金融、房产、车辆管理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6日,本院依法作(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6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成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61号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执行案件查证结果通知书后,未提出异议,逾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六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