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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民初字第00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0678号原��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夏有琴,洪泽县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丛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