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1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郝凤兰、张翼翔与张翼翔、史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凤兰,张翼翔,史红梅,刘春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798号原告郝凤兰。被告张翼翔。被告史红梅。被告刘春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孙国宁,经理。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原告郝凤兰诉被告张翼翔、史红梅、刘春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贾郑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晓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