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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夏日与梁斌、冯宇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日,梁斌,冯宇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夏日。被执行人:梁斌。被执行人:冯宇娇。申请执行人夏日与被执行人梁斌、冯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宇娇的公积金本院进行了扣留、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执字第0020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