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夏日与梁斌、冯宇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日,梁斌,冯宇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夏日。被执行人:梁斌。被执行人:冯宇娇。申请执行人夏日与被执行人梁斌、冯宇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民一初字第002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宇娇的公积金本院进行了扣留、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双执字第0020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