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刑终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王晓阳赌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阳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刑终字第00139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阳,无业。2007年7月12日因赌博被原吴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0年5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0年9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2年11月3日释放。2014年9月29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刑事拘留(9月28日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晓阳犯赌博罪一案,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吴江刑初字第00244号刑事判决,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王晓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随案移送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七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晓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阳表示服从原审法院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晓阳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晓阳撤回上诉。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刑初字第0024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赟审 判 员 蒋 峻代理审判员 姚一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雨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