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777号原告赵某甲,农民。被告史某,农民。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收养一女孩史雅楠,一直随奶奶生活,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赵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严重不和,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性情暴躁,对原告动辄实行家庭暴力,常将原告打得浑身是伤。双方结婚以来根本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随着矛盾加剧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2015年春节后原告携女儿赵某乙回娘家,分居至今。故起诉致南皮县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随原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请法院判决。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假如离婚,两个孩子我都要抚养。在沧州眼科医院门口打原告,因第一次法医鉴定是我带孩子去眼科做的鉴定,婚生女孩赵某乙的鉴定结果为右眼失明。第二次法医鉴定复查时由原告单独带孩子进行鉴定时,眼科医生确说孩子的眼睛可以看到东西,我心里着急。因在北京已经检查过孩子确为失明,我带孩子检查看不到东西,但她带孩子检查却说可以看到东西,我就发了脾气。平时与原告生活挺好,感情也可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收养一女孩史雅楠,一直随奶奶生活,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赵某乙。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后收养一女孩史雅楠,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赵某乙。原告不应仅仅以生活中的琐事争吵做为其认定感情已经破裂的依据。原告所说的被告经常对其实施家暴的情况并未由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故本庭不予认可。又因为被告史冠青也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所以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草率离婚。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国和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甲与被告史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昝 越人民陪审员员 杨卫星人民陪审员员 尹战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志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