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文评、冯光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终本)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文评,冯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438-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岑东路168号区政府四楼。法定代表人林云建,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振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文评,男,汉族,1984年11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冯光花,女,汉族,1983年3月19日出生。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的集计征决(2014)第168(杏林3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陈文评、冯光花缴纳社会抚养费1880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与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达成和解协议并缴交首期社会抚养费38040元,但尚未履行完毕。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说明暂无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耀霜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代理审判员 徐栖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苏凤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