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邓小军与卢泽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潮湘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邓小军,男,汉族,住西川省夹江县。被执行人:卢泽武,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申请执行人邓小军与被执行人卢泽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潮湘法民一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案件代垫受理费人民币2067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潮湘法执字第1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汉权审 判 员 江少庭代理审判员 张桢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