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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颜碧容与李冬妹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碧容,李冬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2345号申请执行人颜碧容,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冬妹,女,汉族。关于颜碧容诉李冬妹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庙民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李冬妹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7893.77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50元。因被执行人李冬妹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颜碧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李冬妹的户籍所在地在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依法委托该院调查其财产状况,该院回函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和佛山市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23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智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