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齐海霞与霍凤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齐海霞,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霍凤伟,男,1981年4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齐海霞依据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2014)密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我院执行,被执行人霍凤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密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齐海霞如发现被执行人霍凤伟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原审判决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学武审 判 员 李兴红代理审判员 韦培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长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