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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醴法非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与醴陵市浦口丰田鞭炮厂国土行政处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醴陵市国土资源局,醴陵市浦口丰田鞭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醴法非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醴陵市西山街道办事处阳东村渌江大道旁。法定代表人陈佳,局长。被执行人醴陵市浦口丰田鞭炮厂。住所地:醴陵市浦口镇保丰村元相组。法定代表人彭明法,厂长。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3)第114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以下内容:1.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追缴罚款8800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醴国土资监字(2013)第114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拆除被执行人醴陵市浦口丰田鞭炮厂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限被执行人醴陵市浦口丰田鞭炮厂于2015年5月25日之前向本院缴纳执行款8800元。案件执行费550元,由被执行人醴陵市浦口丰田鞭炮厂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海军审判员  杨华珍审判员  陈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