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1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唐传林与熊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传林,熊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10383号原告唐传林。被告熊少伟。原告唐��林诉被告熊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梅念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汪雪莲、许大惠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传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少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传林诉称,2013年1月28日,被告熊少伟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月息3分,由于被告当年年底未还款,原告于2014年1月18日要求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该款均遭拒绝,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从2014年1月18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息3分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熊少伟未应诉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熊少伟在给案外人王迎华运输鱼苗的过程中运输车发生倾覆导致车辆和鱼苗受损,为处理善后事宜,被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息3分。此后,被告按照约定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800元,共计支付了12个月。2014年1月18日,被告支付最后一期利息时,重新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唐传林人民币600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月息3分。借款人:熊少伟。2014年1月18号。”之后,被告未还本付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及其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熊少伟向原告唐传林借款6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在案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法律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双方约定的月息3分超出此限制,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对其中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对超出的部分应确定为偿还借款本金。经查,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7月6日公布的一至三年(含三年)期贷款年利率为6.15%,则本案适用月利率的四倍为2.05%。本案6万元借款从2013年1月28日起第一个月的利息应为1230元(60000×2.05%=1230)。被告当月所付利息超出的部分570元(1800-1230=570)冲抵本金,再以冲抵后的本金59430元(60000-570=59430)计算第二个月的利息应为1218元(59430×2.05%=1218),将被告当月所付利息超出部分冲抵本金后计算第三个月的利息……。以此类推,将被告每个月所付的利息逐月冲抵后,至2014年1月27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52333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少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唐传林借款52333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60元,由被告熊少伟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述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梅 念 章人民陪审员 ��雪莲人民陪审员 许 大 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