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民商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南通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淅川分公司诉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淅川分公司,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民商初字第53号原告南通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淅川分公司。住所地:淅川县金河镇滨河路。负责人朱炳泉。委托代理人张安禄,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滨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常向栓。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淅川分公司诉被告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及时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后,原告仍未按期预交,也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葆兴审 判 员 井金侠人民陪审员 邓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