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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知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崇安区如果副食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崇安区如果副食品店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初字第6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斐、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崇安区如果副食品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火车站西出口1号。经营者李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与被告崇安区如果副食品店(以下简称如果副食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如果副食品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崇安区如果副食品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 超代理审判员 苏 强人民陪审员 沈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婉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