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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宾馆与被告王杠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宾馆,王杠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666号原告:陕西宾馆,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锦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房于博,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江涛,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杠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宾馆与被告王杠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宾馆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宾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余 洁代理审判员 吴 娜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