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淇滨法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山海与新乡市东华针纺织有限公司、马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4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山海,新乡市东华针纺织有限公司,马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张山海,男,1978年5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新乡市东华针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马冬梅,女,1969年11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山海申请执行新乡市东华针纺织有限公司、马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张山海提供被执行人新乡市东华针纺织有限公司、马冬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张山海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乡市东华针纺织有限公司、马冬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山海如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东华针纺织有限公司、马冬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