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方金平、钱晓兵健康权与钱晓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金平,钱晓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方金平。委托代理人:单亚萍,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晓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方金平与被告钱晓兵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金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金平负担。助理审判员 韩玉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海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