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聊东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杜德涛与刘付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德涛,刘付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649号原告:杜德涛,男,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梁长静,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付亮,男,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陈永东,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兴北路月秀小区肖河新物管综合楼。负责人:张瑞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博,男,汉族,永安财险聊城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杜德涛与被告刘付亮、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财险德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德涛委托代理人梁长静,被告刘付亮委托代理人陈永东,被告永安财险德州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德涛诉称:2014年12月18日01时许,原告驾驶小型轿车与刘付亮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刘付亮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刘付亮驾驶的系自有车辆,登记车主系平原县华诗心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在被告永安财险德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0万元。被告刘付亮辩称: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认为其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将车辆停放在路边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永安财险德州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但不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8日01时许,杜德涛无证驾驶鲁P×××××号小型轿车沿聊城城区东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卫仓会所门前处时,与顺停在前刘付亮驾驶的鲁N×××××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尾随碰撞,造成杜德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开发区大队认定,杜德涛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观察不当,醉酒驾驶机动车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付亮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停车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刘付亮认为杜德涛应承担全部责任,但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杜德涛受伤后,在聊城市人民(脑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硬膜外血肿、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脑脊液耳漏(左)、脑脊液鼻漏、颅内积气、肺部感染、多发皮肤软组织损伤,住院36天,花医疗费174176.96元。杜德涛系城镇居民,其误工费为2787.68元(28264元/年÷365天×36天)。杜德涛受伤由其父亲杜茂杰护理,杜茂杰系农村居民,其护理费为3994.52元(40500元/年÷365天×36天)。杜德涛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80元(30元/天×36天),交通费酌情认定为400元。杜德涛的损失共为182439.16元。刘付亮驾驶的系自有车辆,登记车主系平原县华诗心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挂靠该公司经营。该车在永安财险德州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该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项下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项下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审理中,杜德涛自愿撤回了对平原县华诗心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门诊收费单据、住院结算单据、户籍证明与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和审查,足以认定。杜德涛的交通费酌情认定。本院认为:杜德涛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与刘付亮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应当认定。杜德涛驾驶机动车疏忽大意、观察不当,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刘付亮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停车应当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刘付亮驾驶的机动车已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永安财险德州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杜德涛的损失,不足部分酌情由刘付亮赔偿30%为宜。杜德涛的医疗费174176.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共计175256.96元,由永安财险德州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10000元,剩余的165256.96元由刘付亮赔偿30%,即49577.09元。杜德涛的误工费2787.68元,护理费3994.52元,交通费400元,共计7182.20元,由永安财险德州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杜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杜德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7182.20元,共计17182.20元,由本院过付;二、被告刘付亮赔偿原告杜德涛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9577.09元,由本院过付;三、驳回原告杜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杜德涛负担765元,被告刘付亮负担1535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执行时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绪和人民陪审员  王风兰人民陪审员  常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