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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商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吕志友、吕巧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吕志友,吕巧红,吕陈华,吕金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052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宾虹路1258号。负责人:金战新,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胜。被告:吕志友。被告:吕巧红。被告:吕陈华。被告:吕金莲。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诉被告吕志友、吕巧红、吕陈华、吕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撤回对被告吕志友、吕巧红、吕陈华、吕金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8元,依法减半收取5884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杜小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庾寒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