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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源执字第4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唐和光与唐和礼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43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和光,唐和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39-2号申请执行人唐和光,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唐和礼,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万源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唐和礼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唐和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和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冻结被执行人唐和礼的银行存款(工资)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顺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