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执字第4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唐和光与唐和礼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43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和光,唐和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439-2号申请执行人唐和光,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唐和礼,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万源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唐和礼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唐和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和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冻结被执行人唐和礼的银行存款(工资)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雄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顺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