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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389号原告李某某,男,200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东南山村。法定监护人XX,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东南山村。系原告父亲。被告张某某,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潞城市潞华办事处南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艳琼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