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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商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陈小涛与王兆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涛,王兆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286号原告陈小涛,居民。被告王兆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涛与被告王兆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涛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小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陈小涛负担。审 判 员 朱凤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于海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