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李中、吴纯玉与杨世清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吴纯玉,杨世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渠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李中,男,生于1971年9月1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吴纯玉,女,生于1971年3月7日,汉族。被执行人杨世清,男,生于1966年3月9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2015)达渠执字第99-1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世清在中国农业银行渠县城郊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杨世清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需划拨被执行人杨世清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世清在中国农业银行渠县城郊分理处账户上的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 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