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行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招远市金鸿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远市金鸿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晓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烟行初字第63号原告:招远市金鸿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招远市府前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春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明辉,招远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府后路*号。法定代表人:董希彬,局长。第三人:刘晓志。原告招远市金鸿人才派遣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刘晓志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受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招远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审 判 长 马贞增审 判 员 杨道力人民陪审员 于 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彩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