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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866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汉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0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合法处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兵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 来自